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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遴选制度的改革受很多因素的左右,例如政治体制、地区差异、经济发展水平、各方利益的平衡等。本文舍弃这些纷繁复杂的因素,拟从职业化思维下全方位考察我国的检察官遴选制度,并在职业化思维下对我国的检察官遴选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设想。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阐述了检察官遴选的含义,认为遴选制度主要包括检察官资格和检察官遴选机制方面的内容。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依法治国方略呼唤检察官队伍职业化;检察官职业化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要求;检察官职业化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需要;检察官职业化有利于改变检察官机关行政化、检察官职业大众化的倾向;检察官职业化有助于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职业化思维下对被遴选检察官素质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品格方面的要求和业务素质方面的要求。第二章论述了我国现行检察官遴选制度与职业化要求的契合,主要包括检察官遴选资格与职业化的契合和检察官遴选权限、程序与职业化要求的契合。在检察官遴选资格方面,我国《检察官法》对检察官职业化的技能要件,包括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法律实践工作经历,作了统一要求,从而使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法定化,在法律上确认了检察官职业的特殊性,特别是检察官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使得检察官的遴选和任命有了一个具体的、严格的标准。在检察官遴选权限与程序方面,我国《检察官法》第12条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国检察官遴选有选举制和任命制两种形式。有关文件还明确了检察官专业化的选择范围,也明确了公开化的遴选程序,为建立和完善具有职业化特点的检察官遴选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第三章着重讨论了职业化思维下我国检察官遴选制度及配套措施存在的问题。首先,职业资格存在的不确定性和大众化,尚难保证检察官遴选职业化的技能要求。其次,现行的法学教育无法满足职业化的遴选资格要求。再次,职业保障制度的缺失使检察官职业化的遴选缺乏基础。最后,现行检察官行政化的选举、任命、晋升程序无法保证职业化要求的专业水准。第四章在对域外检察官遴选制度进行考察后,提出了职业化思维下我国检察官遴选制度的改革构想,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司法考试口试制度,提高对“法律工作经历”的要求,实行严格的培训与实习制度,衔接教育、培训,使其各司其职,并完善检察官选任程序和方式,提升任命档次,逐步建立检察官职业化保障制度,吸引精英人才,还应该完善与职业化检察官遴选制度相衔接的有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