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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实体工业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土地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了争夺有限的土地资源,人类从未停息过争斗。近年来,随着对矿产资源开采范围以及深度的增加,矿业步入发展的黄金时期,土地资源却遭到严重破坏,矿区环境急剧恶化。同时,这也使我国本来就很尖锐的人地矛盾雪上加霜。事实上,矿区被破坏的土地中很大一部分可以重新整理利用,但是,复垦利用效果不甚理想。毋庸置疑,若对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复垦后的土地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对保障我国耕地数量和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意义重大。所谓矿区土地复垦,即在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当然这是在结合中国国情下,较为官方的定义。我国的矿区土地复垦,严格来说,始于20世纪50年代,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一些矿山企业对于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破坏的土地,自发地进行填土造田。以后,各级政府对矿区土地复垦工作重视起来,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土地复垦活动。事实上,矿区经过一系列的复垦活动,产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耕地面积有所增加,矿区人地矛盾得以缓和:另一方面,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改善,缓解了人与自然的矛盾。1988年国务院发布《土地复垦规定》后,我国的矿区土地复垦工作开始步入有组织、有领导的法制轨道,地方各级政府、人民群众也对此项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在地方,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或制定实施办法、或制定管理办法,人民群众中也不乏献言献策者。1999年颁布的新《土地管理法》,它是针对新形势下的中国土地管理所作的法律修订,当然对土地复垦也有较多涉及。最近的就是2011年国务院通过的《土地复垦条例》,矿区土地复垦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矿区土地复垦法制建设开始较晚,土地复垦的现实迫切需求一套健全的适应时代要求的矿区土地复垦法律体系,其中包括若干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复垦资金的法律保障、复垦不履行的法律责任、监管缺失的法律责任、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等,以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和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的有效开展。本文旨在研究矿区土地复垦的产生发展,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通过中外矿区土地复垦立法方面的比较分析,力图认清我国实际,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矿区土地复垦方面的先进经验,为完善我国矿区土地复垦法律制度提出些许建议。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作者选题的意义和目的,对研究内容和方法稍作梳理,并指出创新之处和难点。正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矿区土地复垦的基本理论,澄清与矿区生态补偿的关系,弄清楚是什么、为什么等基础问题。第二部分,分析国外矿区土地复垦法律制度,对先进经验有侧重地予以说明,与对策部分形成良好的衔接。第三部分,明确我国矿区土地复垦法律制度中的现实问题,找出症结所在。第四部分,针对具体法律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矿区土地复垦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关键之处在于立法模式的选择以及保证金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