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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正因为婚姻家庭问题不是纯粹的“私人问题”,而是带有社会意义的大事,它关系到民族的兴旺、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因此,每次婚姻法的修订都引来社会极大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如何完善离婚制度则是婚姻法修订的热点问题。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是我国两种传统的离婚方式,这两种离婚方式都各自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登记离婚的程序越发简捷,登记离婚成为了离婚当事人的第一选择。但是,登记离婚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弊端,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为了使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今后能更好地和睦相处,更好地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萌生了对完善我国离婚制度的思考。从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特征、历史发展着手,在与香港离婚制度的比较分析之上,大胆提出将我国大陆登记离婚纳入诉讼离婚的设想。根据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建议在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基础上制定解决诉讼离婚案件的专门程序,并对该程序规则作出一些具体规定,以其对完善我国离婚制度有所裨益。全文共三个部分:约36,000余字。第一部分,概述诉讼离婚。本部分先介绍了离婚程序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以及它们各自的特征,指出登记离婚存在着离婚当事人轻率解除身份关系的隐患,容易忽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制造假离婚等不足,以此为笔者提出将登记离婚纳入诉讼离婚埋下伏笔。然后论文叙述了我国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的历史沿革,说明两者都有其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渊源。最后论文通过介绍香港地区的诉讼离婚,将其与我国大陆地区的诉讼离婚作比较,提出笔者认为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将登记离婚纳入诉讼离婚,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和建立专门的诉讼程序。第二部分,论证将登记离婚纳入诉讼离婚具有必要性。本部分先摆出无论是真离婚(特别是轻率离婚)还是假离婚都在不断上升的社会现象,指出登记离婚是造成离婚现象激增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减少不稳定的社会因素,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必须将登记离婚纳入诉讼离婚。然后文章列举了假离婚的表现形式,诉说假离婚的社会危害性,指出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假离婚登记是假离婚最常见的表现形式。通过对登记离婚利弊的分析与比较,特别指出登记离婚的缺陷及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将登记离婚纳入诉讼离婚势在必行。统一离婚程序具有多方面的优势。统一适用诉讼离婚程序既能够更好地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又能够规范操作过程,同时还能够保护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借鉴外国诉讼离婚制度的各种规定,将登记离婚纳入诉讼离婚,符合中国离婚制度向国际婚姻立法发展的趋势。第三部分,提出笔者设想的将登记离婚纳入诉讼离婚的操作模式。首先,建议设立婚姻家庭案件的专门法庭,采取法官和婚姻登记员为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制审判组织形式。将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婚姻登记员的经验积累有机结合起来,充分整合资源。其次,建议将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离婚案件用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来进行审理,这样既发挥登记离婚的优点又避免登记离婚的弊端。再次,建议将其他情况的离婚案件适用专门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笔者从多个角度具体分析了在现行民事诉讼的基础上建立婚姻家庭案件专门程序的原因,并建议扩大调解范围和调解期间,放宽审理期限,一次适用离婚诉讼程序和取消对起诉权的特殊规定。最后,笔者针对诉讼离婚案件大量显现举证难的情况,通过分析诉讼离婚证据制度自身的特点,以及推定在诉讼离婚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建议遵循一定的适用规则,正确运用推定处理诉讼离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