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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在近些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已经与环境污染、毒品犯罪并列成为危害世界的三大杀手。换句话说,未成年人罪犯已然成了违法犯罪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实践中存在不少未成年罪犯因未达到法定刑事归责年龄而逍遥法外的情形,这显然挫伤了法律之公正性,损害了法律之权威性。所以研究未成年人的刑事归责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主要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为切入点,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中所涉及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范围以及责任承担方式这三个突出问题进行讨论。确定未成年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标准是刑事归责年龄。西方国家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记载主要受18世纪《罗马法》的影响,而我国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世界各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类型主要存在“三分法”和“四分法”之争,而我国采用“四分法”,将14周岁和16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两个分界点,极大地保证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划分的连贯性。当前司法实践中年龄认定问题查证困难,所以理应完善现行的证据审查程序,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各个认定方式相互冲突,司法混乱的局面。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呈现低龄化趋势,片面的维持现行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已经不合时宜,破除刑事责任年龄的“坚冰”显然符合当前的国际潮流而且更符合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在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方面法律规定不明确。理论纷争不断,主要存在“罪行说”与“罪名说”两种观点,但比较之下“罪行说”显然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为了弥补立法不明确的漏洞,立法者相继出台了多个法律条文进行法律解释。由于法律解释主体之间存在理解的偏差,所以造成了立法上的尴尬,因此在当前的立法现状下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进而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7条第2款在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方面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正因为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显著区别于心智健全和心智成熟的成年人,所以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在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上也应当特殊对待。首先应当确立正确的价值立场,联合国关于未成年人范围问题上的保护最大利益原则成为世界各国制定刑罚制度的基本准则。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上的处置方式基本符合联合国的轻缓化潮流。但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财产刑的设置明显背离了“从宽处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础性原则,其司法适用并未充分发挥刑罚教育、矫正的功能,这值得我们深思。不言而喻,非刑罚措施是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罪犯轻缓化处置的另一种体现,符合当今时代的发展潮流,而且世界各国也都纷纷对此作出了努力。比较之下,我国的非刑罚措施形式单一、缺乏系统性。所以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优秀的立法经验,对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刑罚制裁措施进行改良,摒弃设置不合理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财产刑,增设和完善司法警告、善行保证、社区服务之类的非刑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