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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乌鲁木齐的维吾尔族社会的观察,笔者发现人们在日常交往中,比较注重同乡关系,很多人的社会关系“重心”仍然限定在地域群体内,并在一些重要的社会交往领域如:仪式性交往(婚丧嫁娶等仪式)、情感性交往(挚友圈的活动)以及为获取一定社会资源而进行的“目的性”(工具理性)交往中,以同一地域为背景的同乡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中被重点“利用”的关系。人们在地域认同观念下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以此来谋求、维护一定的社会资源。除此之外,社会个体的地域属性、地域背景也成为区分社会个体的一种社会标签。以地域为背景的社会群体,是观察维吾尔族社会结构(地位、角色与群体等)的一个角度。地域群体的社会交往行为为观测“社会行动”提供了一个较宽广的“视角”,同时为探讨人类学有关“认同”的理论及社会学与人类学共有的理论命题——观念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更多的研究素材。笔者对这一社会文化现象的关注、探讨与解释是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展开的,以民族志的描述方式,选定一个特定的地域群体——乌鲁木齐的阿图什人,先对各个社会阶层的地域认同观念进行了“素描”,通过参与观察与深度访谈,解析出同乡人的“社会交往模式”,以此来解释社会个体的社会交往行为。对这一社会文化现象的文本描述,笔者采取民族志式的描述方法,尽量借鉴解释人类学的表述理念——文化承载者“自我”的表述为主进行了描述。通过调查研究,笔者认识到:乌鲁木齐维吾尔族社会的同乡关系网络及其交往方式是社会个体原属地域社会关系网络的“复制”和在此基础上的发展。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地缘是血缘关系的投影”,这个关系网络的核心仍然是原有村落的血缘关系,“同乡人”到了异地,对“外”以“地域”区分,对“内”则以“村落”相区分,社会交往也最终限定在同村人当中,交往准则是血亲义务(不苛求回报的互惠互助)的扩展。交往模式是“传统仪式。”传统仪式是社会交往行为的“蓝图”与“解释体系”,并使社会个体的行为处于他者可预测的范围内。笔者对地域认同观念影响下的同乡群体的社会交往行为的“因果”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是:新疆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灾害)、环几个盆地的大沙漠小绿洲、绿洲间漫长的距离、在几千年的历史上曾长期造成文化甚至种族的半隔离状态,促成不同地域间的“文化异质性。”这种异质性又综合反映在一个个的自然村落中,最终导致村落边界的形成并建构和强化了村落认同,家族/血亲内婚制、村落内婚制即是村落认同的结果又是促成因素。然而,历史上丝绸之路(贯穿所有绿洲)“融会贯通”东西方文明的、区域语言的突厥化、信仰的伊斯兰化、几个当地政权的文化整合、新中国成立后语言文字的统一规范、西方民族观念的传入、新中国的民族政策等诸多因素又是导致从地域认同向民族认同不断“超越”的根源。通过这项研究获得的启示是:指导社会个体产生社会行为的观念体系,是由种种复杂因素综合促成的,很难产生穷尽的理论解释。因此,精细的民族志仍然应该是人类学的重点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