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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以其债务冲抵对方债务,从而使双方债务在对等的额度内相互消灭。抵销是民法中债的消灭方式之一,我国《合同法》第99条和第100条分别规定了法定抵销权和约定抵销权,即“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源于民法上的抵销权,是其在破产法领域的延伸适用,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者附有条件,均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用该破产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破产抵销权在破产法的执行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破产抵销权虽源于民法的抵销权,但其适用范围与适用条件同民法中的抵销权相比,仍有一些区别。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必须具备相关的要件,保证破产抵销权依法行使。法律裁定实践中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要受到限制,不能任意扩大。破产程序中,为防止在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多有债权人恶意对债务人负担债务,或者债务人的债务人故意低价收购债权人的债权,以维护债权人之间的公平,不能不对破产抵销权进行限制。本文将破产抵销权的行使限制条件提炼为五个方面,分别是来自法律规定、出资义务、特别约定、债权强制效力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或禁止。这些限制性规范的总体性目标是为了防止破产抵销权被当事人滥用、抵销制度的不适当运用,规避对公平原则的侵犯和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本文还结合实际案例展示破产抵销权在案例中行使状况,展示了破产抵销权受限的法律实际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