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民合作化经营组织作为农业内部自发组织,根植于农业,并服务于农业,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力量。受客观条件影响,中国实践中的农民合作化经营组织并不符合经典意义的合作社,因此,针对合作化经营组织效应的考察不能简单套用西方已有研究成果,而应当依据“本土化”实际,在现有的国情环境中对其效应予以考察。本文基于农民合作化经营组织在中国实践的客观事实,沿着“发展现状—影响机理—理论模型与假说—效应检验”的分析思路,重点回答了中国实践中的合作化经营组织如何对农民收益及劳动力转移产生影响。本文的核心研究内容包括:1、解析中国实践中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2、从收入来源结构和收入分配两个视角观察农民合作化经营与农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解析其背后的效益机理。3、在农民合作化经营中,考察农村劳动力转移行为,解析其背后的作用机理,从而重新审视城乡劳动力资源制衡问题。4、考察合作化经营在劳动力转移与农民收入间的中介效应,从而更好的剥离农民收益的“直接”与“间接”效应,判断不同效应关系成立与否及其发挥程度,从而进一步为合作化经营的作用机理提供实证证据。本文通过结合案例、理论与实证等方法对上述问题得出以下研究结论:1、中国实践中的农民合作化经营组织并不符合经典意义的合作社,但依然能发挥其特有的职能。一方面由于规模经营获利空间减少、单一组织模式无法满足异质性农户需求、可持续发展依赖多元经济主体要素供给等原因,中国实践中的农民合作化经营组织不同于经典意义的合作社;另一方面,基于产业链视角,从中国实践中的合作社可分为从事生产、从事“生产+销售”、从事“生产+加工+销售”、从事服务四个类别发现,合作组织的需求仍依赖于其特有职能。2、农民合作化经营通过制度优势改善传统农业经营,使得农业经济获得由制度优势带来的帕累托改进收益。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小农经营的弊端开始凸显,而农民合作化经营组织通过发挥其特有的组织功能能够弥补小农经营的缺陷。实践中,农民合作化经营组织已渗透到农业生产、销售以及加工等领域,其规模经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地位、增加产品附加值及提供社会化服务等制度优势在不同类别的合作社中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3、农民合作化经营通过优化传统农业经营中的要素利用,使农业经济获得由要素优化利用带来的帕累托改进收益。在传统农业经营中,受农业经营收益效率低的“推力”以及城镇非农经济发展的“拉力”的影响,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部门转移。然而,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实际,农村劳动力转移一方面支付高额的转移成本,另一方面承担土地流转得不到保障的风险。相对而言,农民合作化经营通过“解放”及“吸收”劳动力、整合资源及拓展经营方式而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农民土地流转行为,进而优化传统农业经营中的要素利用。4、农民合作化经营通过降低传统农业经营中的技能劳动力边际报酬,使得农民收益趋于均等化。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呈现增大态势,对于其背后的原因,可以从农村劳动力非农务工的边际报酬视角予以解释。具体而言,传统农业经营中的帕累托改进收益主要由非农务工而实现,而农业经营收益并未发生变化,这使得非农务工劳动力内部以及非农务工劳动力与农业经营者之间收益差距增大。在农民合作化经营中,由于农民经济行为选择空间的增多,农业经济总收益曲线相对于传统农业经济而言更加的平缓。5、农民合作化经营通过提高农业部门内部技能需求,进而对农村转移劳动力起到“内部吸引”作用。对于中国农村经济而言,其最为显著的特点在于“人多地少”,而随着二、三产业的崛起,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部门转移,为城乡经济发展创造了一定的利好环境。然而,由于小农经营对劳动力技能要求较低,因此非农转移伴随“质量”流失,不利于农业经济的长远发展。相对而言,农民合作化经营组织使得农业内部产生对高素质、高技能劳动力的需求,拓宽了农业技能—岗位匹配区间,进而对转移劳动力产生“内部吸引”。根据上述结论,针对农民合作化经营组织不同于经典意义合作社的实际,本文提出,第一,农民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注重组织规模,随着组织发展阶段相应调整其成员吸纳数量,强化对产业链的上下游延伸,与其上下游企业或公司建立多样联结机制,并其后逐步强化组织利益。第二,鉴于农民资本储备量弱以及投资能力有限的国情,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贷款力度,在评估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潜力的情形下,降低其担保门槛,减轻农民合作社的融资成本。第三,应基于国情推动农民合作化经营的发展,逐步规范合作化经营组织的运营模式及治理结构,采用先发展后治理的方式,使实践中的农民合作化经营组织在“活下去”的前提下,通过政策及法律予以规范。第四,进一步细化或补充《农民合作社专业法》法案,对实践中各类农民合作化经营组织提出有差异的、具体的扶持政策、注册制度以及奖励标准。针对合作化经营收入效应,本文提出,第一,应构建农民合作化经营扶持体系,合理引导农民自发组织需求。第二,构建农民合作化经营服务体系,减少制度性障碍。第三,完善农民参与合作组织、雇工以及资产转让相关的利益保障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针对合作化经营的劳动力转移效应,本文提出,第一,应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高农民对合作化经营的认识和认同,加强农民合作化经营的经营能力与管理能力。第二,构建和完善农村劳动力农内转移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内部转移提供外在条件。本文基于中国实践中的合作社,重点分析了农民合作化经营的收入及劳动力转移效应。相较于已有的研究,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第一,研究视角的拓展。本文从农业经济整体效益视角出发,对传统农业经营和农民合作化经营中的农民经济行为构建成本—收益函数,进而分析合作化经营的收入效应,拓展了已有研究关于合作化经营收入效应的机理探析视角;从合作化经营的内部劳动力需求视角出发,利用技能—岗位匹配模型分析农民合作化经营中的劳动力转移行为,拓宽了已有研究对合作化经营效应的考察视角。第二,研究内容上的拓展。以往研究关于农民合作化经营与农民收入关系的探讨局限于分析增收效应,本文进一步拓展收入效应的分析内容,区分收入来源与收入分配两个部分进行研究,同时,本文将农民收入预期对劳动力转移的影响看作由资源禀赋决定的外生影响,重点分析农民合作化经营中劳动力转移与农民收入间的影响效应,从而补充已有研究的不充分之处。第三,研究方法的改进。本文基于宏观数据,采用连续DID模型检验合作化经营的收入效应;基于中国劳动力动态(CLDS)调研数据,采用DID模型检验合作化经营的劳动力转移效应;利用中介效应模型的识别理念,进一步识别合作化经营收入效应背后的逻辑,进而为后续实证研究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