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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教育和挽救功能,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实现了审前程序分流,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但同时附条件不起诉中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容易被滥用,易造成随意执法、滥用职权等严重问题,加强对该制度的监督刻不容缓。本文通过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理论的研究,分析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试点现状及其监督机制现状,论证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中引入人民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人民监督机制提出了建议。第一部分,研究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阐述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其次分别从起诉便宜主义、诉讼经济、刑罚的轻缓化、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产生、刑罚的个别化理论等方面研究分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我国附条件不起诉试点现状及其监督机制现状进行分析。首先,对我国附条件不起诉试点现状进行分析。其次对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监督机制现状进行重点分析,提出了目前监督机制存在的不足,为下一步引入人民监督制度做准备。第三部分,对附条件不起诉中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附条件不起诉中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解决外部监督瓶颈性问题的措施,是对“谁来监督监督者”质疑的回应,是法律的平等保护和公平公正的必然需求,是检察民主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防止检察权滥用、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等具有重要意义。国外社会监督模式对于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附条件不起诉具有借鉴意义,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人有比较坚实的实践基础、较为丰富的理论研究基础及坚实的法律基础。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人民监督机制提出了建议。在该部分,笔者就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人民监督机制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通过立法确立人民监督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完善人民监督员机构的设置、选任的方式及相关监督程序,重点是建立人民监督制度与听证制度的衔接,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与附条件不起诉听证的街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单纯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缺陷性。单纯的不起诉听证制度具有缺陷性。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与附条件不起诉听证的街接,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实现程序公正;有利于防止人民监督员怠用或滥用监督权;有利于保障人民监督员了解、掌握情况,作出正确的监督决议。同时要努力增强人民监督员的决议效力,还要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其他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