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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在西方国家早已得到确认,并为维护诉讼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自认制度的发展似乎举步维艰,自认制度的规定还多散见于司法解释中,效力基本上还流于形式。构建完善的自认制度是我国民诉法转型的必要体现和必经途径。虽然对于自认制度的理论研究已经持续了多年,并取得了许多理论成果。但笔者认为,构建一种制度的前提不仅仅在于深入了解该制度的根源与理论,更重要的在于分析该制度扎根于我国所需的法律理念与环境土壤。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正处于由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型时期,我国的诉讼模式、审判理念、价值取向等方面还不能为自认制度的生存与发展提供必需的法理基础与诉讼模式。因此,本文在研究自认制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着重分析研究了自认制度生存所需的法理基础,并辩证分析了我国当前的诉讼模式与审判理念。最后,借鉴国外自认制度的先进理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从法理基础、自认具体制度构建和相关诉讼程序支撑等全面论证了我国自认制度的完善,以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构建真正的自认制度。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自认制度的内容分析。主要致力于对于自认制度的涵义、构成要件、效力及程序价值的考察。作为一项古老的证据规则,自认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发展至近代民事诉讼理论中呈现出大陆与英美两大法系两种不同的理论。因此,笔者在第一部分中对于大陆与英美法系自认制度的涵义、效力等进行了比较分析,同时对于自认的构成要件和程序价值理论做了全面论述。第二部分是自认的法理基础及诉讼模式环境解析。任何诉讼制度的构建都不能脱离它内含的法理基础及存在的诉讼模式,自认制度也不例外。辩论主义原则是自认制度的法理基础,当事人的处分权为自认提供了保障,而诚实信用原则从道德规范角度促生了自认制度。而自认制度作为当事人诉讼模式下的重要制度,无法在职权主义模式中构建。第三部分是我国自认制度的现状和缺陷分析。我国目前的自认制度还只能散见于司法解释中,并且法条之间存在着混乱和矛盾现象,还需要立法系统规范。同时我国目前职权主义模式下的辩论主义原则“空洞化”、事实探知权绝对化和法律诚信的丧失使自认的发展丧失了所必需的法理基础。第四部分是我国自认制度完善的论证。笔者将从自认制度本身的构建、诉讼理念的转换和配套诉讼制度的建立三个方面分别从制度立法、法理基础、相关程序支撑角度完善我国的自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