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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国外直接投资并建立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世界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尤其是各国税率的较大差异,为这类跨国关联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谋求纳税最小提供了可能,而跨国关联企业实现这种降低税负可能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转让定价方法。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给世界上的众多国家造成巨大的税收流失,我国更是深受其害,国家税务总局官员说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中国造成的税收损失在300亿元(36亿美元)以上。因此,各国纷纷制定规制转让定价的法律制度,即转让定价税制,像美国等较早研究转让定价的国家在对转让定价的规制和立法方面取得了成功经验,我国虽然也加紧了对于转让定价进行规制的立法,但是由于起步较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对转让定价制度进行研究,借鉴制度较为完善的美国立法,以期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更好地防范中国境内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逃避税的行为,必将对增加我国税收、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有所裨益;同时对充分发挥外商直接投资的积极作用,创造诚信纳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谐发展也有所帮助。本文的论述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转让定价的具体阐析。该部分中介绍了转让定价的源起、动机及定价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对国际税法学领域的转让定价的定义、法律性质进行探析。第二部分:中美转让定价税制发展历程概述。该部分分别介绍了美国与中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立法过程,并对两国的核心法规行了简要介绍。第三部分:中美转让定价税制当中关联企业法律界定和调整原则的比较分析。该部分当中,首先,对于中美两国转让定价的前提条件——关联企业的法律界定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指出了我国的不足。然后,对中美两国的规制转让定价的调整原则进行比较研究,并且对正常交易原则的存废之争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第四部分:中美转让定价税制当中,关于有形财产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之比较分析。笔者在本部分中对美国与中国关于比较价格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价法)和比较利润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的立法规定和各个方法的优缺点进行比较研究,并指出我国存在的不足和完善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