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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与理论,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最高体现。在传统民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于法律行为的效力都是以意思与表示是否自由、是否一致作为判断前提的,意思表示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法律行为的效力,而效力则实际上涉及的是法律对当事人的行为的评价后果。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负载着法律行为制度的价值实践化的意义。意思表示健全与否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极大的影响,并由此影响到法律关系的建立与稳定,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安定与秩序。意思表示制度的立法和适用,不但有助于我们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理解,而且可以弥补意思表示立法空白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对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在审判上有法可依。确立意思表示制度并对其进行立法,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更是现代法治进程的要求。
意思表示的理论及其影响在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已经被人们所了解,我国亦是如此。然而在目前看来,意思表示的立法在我国仅涉及几个条文,而这几个条文也是为法律行为的构成及效力所设立的。我国还未将意思表示纳入立法的层面,虽然在实践中有一些应用,但仅限于学者的理论研究以及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解释。意思表示理论的意义远非如此。如果能将意思表示立法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将对很多难解的民事问题找出理论依据和法律适用。
本文主要通过对国外意思表示理论的产生与发展进行研究、对我国意思表示制度的移植和发展历程进行探索,指出了意思表示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的意义。通过对中国意思表示理论及立法与德国和美国这两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典型代表国家的比较,以及国内外学者关于意思表示理论的学说探讨,深刻的揭示出国外关于意思表示理论认识的丰富及其立法体系的完善,指出我国现阶段意思表示立法的不足和缺陷。同时,本文在借鉴参考德国和美国关于意思表示的法律规定,结合台湾地区民法的立法情况,提出了将来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关于意思表示的相关立法的建议,完善了我国关于意思表示的立法规定及司法适用,并希冀对我国将来民法典的制定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