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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也称为H.L.A.哈特或哈特,20世纪英美法理学界最伟大的法哲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开创者,他的代表作《法律的概念》是新分析实证法学形成的标志,是20世纪西方法哲学的集大成者。在该书中,哈特集中展示了他对于法理论上的“恼人不休的问题”的思考。他以奥斯丁的命令理论作为建构其规则理论模型的基石,承继实证主义衣钵,将日常语言哲学方法运用到法学领域,构建了庞大的自恰的规则理论,其中,“内在观点”又是规则理论中的核心,本文试图梳理诸多对哈特的“内在观点”的研究、批评和发展,重新阐述哈特“内在观点”的时代涵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实效现状,指明“内在观点”对于提高我国法律实效有着重要的意义。 “内在观点”秉承着哈特分析法学的特点,通过解读哈特的分析法学的理论基石和分析方法,为哈特引入“内在观点”做好铺垫。分别介绍了哈特分析法学的渊源,包括分析的理论起点、日常语言分析方法、“内在观点”的路径。介绍了对“内在观点”的一些批评和发展,如德沃金、拉慈和麦考密克,厘清对“内在观点”的非难和哈特及其后继者的回应,如“内在观点”模糊性,描述性的价值中立之可能,法律的目的和功能等一些质疑,并阐述“内在观点”作为柔性实证主义法学的“阿基米德”的支点,捍卫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并化解了自然法学的责难,成为沟通了社会学的桥梁。并论及了在现实实践中,如何树立和形成公民的“内在观点”。并结合我国法律实效的现状,指出具有“内在观点”与法律实效之间的关系,并根据“内在观点”的理论,反思我国法律运行中的问题,提出一些提高我国法律实效的参考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