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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旨在通过指导性案例统一法律适用的尺度,即追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不同层级法院、不同审判组织之间取得基本一致的裁判结果,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等实际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从指导性案例颁布至今,其发挥的作用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作者认为厘清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是使指导性案例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前提。本文以四个部分对指导性案例效力及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该部分内容首先阐述了指导性案例的概念;随后通过列举方式对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关于指导性案例效力的特征、性质及如何定位的观点进行梳理和辨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状,就如何定位指导性案例的性质,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第二部分,该部分首先选取了大陆法系下的德国、日本和英美法系下英国、美国的判例制度作为比对样本,通过对四个国家判例效力的含义、法院级别、约束力原因等方面进行介绍和比较分析,对两大法系判例效力的共同性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域外判例制度对我国指导性案例发展的借鉴意义之观点。第三部分,该部分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状况进行研判,首先通过收集、统计2018年至2019年辽宁省民事裁判文书中指导性案例应用数量的数据,对案例的效力现状进行分析;其次从案例在司法实践的应用结果对效力局限性及原因等进行阐述;最后从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角度论述了影响案例效力、导致尚未发挥预期的作用的原因等。作者在阐述上述内容时将自身的认识和意见进行了对应式的归纳阐述。第四部分,作者在该部分中针对完善提升指导性案例效力的措施进行了阐述,包括多角度完善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建立指导性案例效力提升的保障机制、以案例适用监督机制强化案例效力、提升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能力,以期指导性案例能够在不断完善的同时,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