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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的日趋成熟推动了网络购物的兴盛,但与此同时也在客观上助长了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交易环境中的蔓延。当前,网络交易平台中大量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但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成为阻碍网络交易平台长远发展的障碍。比起网络交易平台中身份难以确认且通常欠缺经济赔偿能力的侵权卖家,商标权人往往将矛头直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当期我国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规定明显不足,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审判缺乏统一的标准,网络交易平台提商也因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不甚明确,而显得无所适从。所以本文旨在通过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的研究,针对现有问题提出具体建议,以期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的完善提供理论上的参考。文章共分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对有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概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运作模式、盈利模式以及其法律地位都将影响到对其义务类型的判定,所以首先应当厘清这些基本内容。本文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研究对象,鉴于当前传统的法律主体均无法完全涵盖其特性,所以应当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单独界定其权利义务。经过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具体行为的分析,可知其主要责任类型为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第二章主要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司法现状进行分析。在立法层面,当前《商标法》中只有零星的关于间接侵权的规定。虽然《侵权责任法》在其第三十六条中进行了有益尝试,间接地将“通知—移除”规则和“红旗标准”引入了商标权领域,但由于只是原则性规定,其操作性不足。在司法实践层面,法院往往容易将“通知—移除”规则直接等同于免责条件,造成实践中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界定得过于宽松。第三章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对商标间接侵权的基本理论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主观过错的认定,包括“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主观过错认定中的适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承担的义务类型,并探讨了“通知—移除”规则和“红旗标准”在商标权领域中的适用问题。第四章主要针对现有问题,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首先应在商标权领域中引入“避风港”规则,完整、明确地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免责条件。其次,在引入“避风港”规则时,应当根据商标权自身的特性对有关规则进行修改,以使其更好地发挥效用。最后,应当明确将“对反复侵权者停止服务”规定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定义务,以解决现实中对侵权信息反复删除却仍不见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