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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欧盟历经多年的实践与改革已经形成了各自相对成熟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美国反托拉斯法框架下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认定思路来源于从法律实践中发展而来的二分制分析模式体系,而欧盟竞争法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模式则一直延续着“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规制框架。虽然欧盟与美国在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过程中都受到了经济学理论带来的冲击与影响,但自始至终从未脱离自身的规制模式而任意进行制度的选择与更新。不论是美国模式下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合理原则的过度,还是欧盟模式下通过相关指南的出台为当事人提供竞争效果考量因素的指引,我们均能够体会到欧盟与美国对自身反垄断规制体系的绝对认同感和归属感。中国是新晋的应用反垄断法的国家,规制框架主要借鉴了欧盟竞争法,因此对转售价格维持同样采用的是“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规制框架。不过,不同于欧盟在法律实践与更新过程中对自身认定框架始终如一的坚守,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实践轻而易举地突破了自身法律规范的限制,形成了在司法层面适用美国二分法体系下的合理原则,执法层面适用类似欧盟“原则禁止+例外豁免”规制框架的路径混搭,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不仅对反垄断法的适用带来了冲突,同样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统一性与稳定性也造成了很大的隐患。本文将以上述问题为出发点对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法律规制路径开展研究。第一章介绍了当前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司法现状与执法现状,通过对三起典型司法案例以及29起执法案例进行梳理与分析,总结出我国在转售价格维持法律实践领域所面临的问题;第二章介绍了欧盟与美国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法律规制模式与认定思路,同时总结出了双方在模式选择上的共同性与差异性;第三章是对我国转售价格维持当前法律实践所面临问题的剖析,主要从理论层面与法律规范及应用层面等角度展开;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前述三章的归纳、总结与分析,笔者对我国转售价格维持法律规制路径提出了三个层面的完善建议。首先从法律实体规制层面应继续坚持“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违法性认定框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创新性地提出了显著性标准的前置应用及竞争维度与非竞争维度豁免体系的搭建;其次从法律应用层面建议对转售价格维持适用可抗辩的违法推定原则,并从错误成本纠正能力及法律管理成本的角度进行了印证;最后从法律程序及技术层面出发,以豁免申请时间为重点角度入手对我国的执法豁免程序进行完善,以期保证豁免抗辩体系的实质性;以发布指导案例及借助专家辅助人的技术方式入手推动经济方法指导体系的建立,以期保障经济学理论的合理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