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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审判结束后,当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时,原告可作为申请执行人以被告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但是近几年就法院执行情况而言,执行庭工作过于注重执行效率,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侵害到案外人的权利,案外人请求保护权利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因此,我国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引入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我国之所以增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主要是为防止法院错误的执行行为造成案外人权益的侵害。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设立之初,在保护案外人权益,减少案外人损失这一方面起到了较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案外人提起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越来越复杂,已建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无法满足案外人的需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成为许多学者奋斗的目标。笔者在论述本论文的过程中查阅了大量的外文资料,借鉴了国内外知名学者的观点,收集了许多有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指导案例,并从中筛选出三则案例,其中前两则案例案情相似但裁判结果不同,就此笔者从概念、性质的角度来具体分析造成此现象的原因,并具体阐述两种裁判结果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同时在这两则案例中,由于两则案例在诉讼事由上相同,因此笔者进一步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事由进行探讨,具体分析何种诉讼事由可以成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理由。本文的第三则案例是有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选择的问题即当案外人同时向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时,法院应如何选用程序,保护案外人的权益。之所以选取程序适用方面的案例,是因为笔者在中院实习过程中发现,在上诉案件中案外人提异议的理由都集中在程序适用方面,因此笔者在文章中对两种制度进行了分析比较,具体区分了两种制度,希望能够帮助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选用正确的程序,保护案外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