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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出现的汽车消费纠纷大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由法院认定经营者欺诈行为属实,然后按照消费者的请求,以商品价款即以整车价款为基数,由经营者向消费者支付3倍于整车价款的惩罚性赔偿。1当前,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属于合同领域的惩罚性赔偿,但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合同领域责任中不宜广泛适用以整车价款为基数的"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措施。本文在收集近几年汽车纠纷领域的惩罚性赔偿适用现状,并根据所学及资料查阅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本文主体内容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首先对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三个部分的阐述。第二部分是对惩罚性赔偿在汽车消费纠纷案适用的两种情况展开论述。应从违约性和侵权性两个方面考虑,区分汽车瑕疵和汽车缺陷两种主要分类,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赔偿基数和赔偿标准。本文认为,在实践中应考虑汽车纠纷中经营者对影响车辆基本性能的主体部分的欺诈程度,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构成根本性欺诈的情形主要适用"退一赔三"的侵权性惩罚性赔偿;对故意隐瞒车辆瑕疵等局部欺诈行为的则以一般性违约责任进行"以合理比例为基数"的违约性惩罚性赔偿。第三部分为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汽车纠纷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过于单一,只考虑三倍的赔偿标准,没有考虑惩罚性赔偿与消费者所受损失的比例;而赔偿基数有扩张的趋势,没有充分考虑受损部分对车辆性能的影响,片面以整车价款为基数,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不当得利和对经营者的显失公平。第四部分为解决问题的合理调整建议。设立多元的赔偿标准和多样化的惩罚性赔偿基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