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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最本质、最原始、最朴素的要求就是“同案同判”,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同案不同判”,司法尺度不统一,将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例指导制度,解决了我国现阶段成文法的局限性和同案同判的社会现实不相统一的问题,但我国现阶段的案例指导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案例指导制度在立法中定位不明确;二是案例指导制度创制主体的多样性;三是没有其应具有的法律效力;四是案例指导制度在实践适用中的不统一;五是监督制度等相关的配套机制还不完善。刑事案件关系着人们的人身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其重要性毋庸置疑,因此,首先完善我国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判例化可以解决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中的问题:一是刑事判例在立法中的定位;二是刑事判例创制主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三是刑事判例的法律效力问题;四是为刑事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统一适用提供了约束力,促进了法律公正,维护了司法权威。通过分析两大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并借鉴日本与我国台湾的判例法制度,笔者提出了构建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两种模式:一种是明确刑事判例具有事实效力,审判机关发布的刑事判例如不执行,当事人可以以此为上告理由或申诉理由,要求审判机关驳回原判重审,或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另一种模式是以我国现阶段的案例制度为基础,将案例制度判例化,构建一种刑事判例司法解释化,使其具有准司法解释的效力。从以上两种模式看,两种都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也不违反我国的宪政制度。随着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规定的出现和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不断完善,笔者认为,第二种模式更符合我国现阶段法律适用。构建刑事判例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制定我国的刑事判例制度,要既坚持我国宪法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又要坚持其自身的基本法律原则。建立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判例制度,要以现有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为基础去逐步完善,使其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