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依法之治”与“依宪之治”,强调法治思维,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和核心地位符合宪政的基本理念,也是宪政的核心价值之一。学术研究更多的将目光聚集于宪法文本的内容及外在的形式变化,而文本变迁理论强调的是从文本变迁这一概念本身出发,总结其变迁的动态过程所体现出的规律性内容,以促进文本的完善。文本研究理论关乎宪法文本的发展,对宪法、宪政具有极大的反作用,关乎宪法文本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以及宪政在一国的构建与完善。当代中国宪法文本变动频繁,大体经历了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以及1979年宪法修正决议、1980年宪法修改决议、1988年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9年宪法修正案、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发展轨迹,其发展呈现出时代的印记和中国的特色,并且体现出中国特有的发展与变迁模式。透过宪法文本基本变迁模式的中西方对比研究,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其中的规律性内容,从而更好的服务于中国的宪法文本完善。此外,文本变迁反应的是其背后的价值理念的变动,中国自清末立宪运动开始,宪政多是以“自上而下”的形式介入中国社会,更多的是一种“工具主义”而非“价值认同”,这也决定了宪政在中国欠缺生根发芽的土壤,这种土壤包括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基础等内容。结合中国的国情实证分析可知,宪政理念在中国的构建不可能完全以西方为标准,而应坚持共产党领导,立足中国的历史与国情,这是中国宪政实现的必然选择。宪法文本变迁理论是宪法学研究的基础性问题,也是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二者之间的关系时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宪法、宪政在一个国家的成功构建,在于创制一部妥善的宪法文本,和构建宪法得以实现的根基以及重视文本本身的研究。通过中西方宪法文本变迁模式的比较,结合中国社会现实的分析,最终实现宪政理念在中国的构建,实现文本最大程度上与现实相融合,从而维护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和最高法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