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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学生校园侵权事件频发,事后常见监护人一纸诉状把教育机构诉至法庭,其舆论指向及社会影响,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究其原因在于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法律关系不明晰,侵权主体责任划定不明确。笔者认为,对校园侵权行为中教育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的合法评价,是解决此类法律问题的关键。本文分为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通过三组未成年人校园侵权领域判决结果较有代表性的终审案例,发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现象,校园侵权事件的缠讼,重点问题在于责任双方间责任关系模糊,侵权主体需承担的责任不明确。第二部分对教育机构单一侵权情形下,探讨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法律关系,阐述法学界关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关系的几种学说,就其正确性予以适当的探讨。笔者以为,教育机构立足教育法律关系,应承担民事侵权之责任。并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方面,探讨教育机构作为在直接侵害人的校园侵权责任。第三部分为第三人在未成年人校园侵权事件中的责任。重点讨论侵权双方的未成年学生既是侵权人又是被侵权人的情形,监护人作为重要特殊第三人参与诉讼的责任性质及归责,探讨《侵权责任法》32条、40条,对未成年人校园侵权的监护人责任学说进行梳理,对第三人参与的教育机构责任进行纵向论证。第四部分是国内各法系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规定,比较分析监护人责任形态及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通过国内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对比,发现国内立法与司法之不足。第五部分为对策部分,对完善我国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提出一点粗浅建议,论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的合理调解制度,提出引入公平责任,健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