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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与人权问题,不仅损害了人身权益,破坏了家庭幸福,还造成了社会不安。家庭暴力问题在全球各国都非常普遍,当中最为典型的当属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反复性、多样性、隐蔽性是家庭暴力自身具备的显著特点,导致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并非易事。世界各国为了让家庭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积极寻求改善和应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办法,当前最有效的方法是法律救济。1976年,美国建立了民事保护令制度,这一制度完善了传统救济方式的缺陷,依靠介入家庭的强势公权力成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最有效的途径,广泛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地域。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判断当事人的家庭暴力发生现状(未发生或者发生后),签发保护令责令相应当事人在一段时期内做或者不做一些固定的行为,其前提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家庭暴力的出现与持续,这便是民事保护令制度的核心所在。在我国,构建行之有效的防家暴机制与制定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的方法是社会和立法部门关注的焦点,这也是为了更好应对家庭暴力事件越来越频繁出现的情况。基于此,最高院中国法学研究所在2008年的3月份出台了相关规定,在该规定中基于政策层面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指出法院在对婚姻案中牵涉家庭暴力的情况能够用上述的裁定来作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依据,该规定名为《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统称其为《审理指南》。此后,部分基层法院在最高院的指示下实行了7年时间的试点,通过试点发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推动了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安全的保护进程。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第一次对外颁布了正式揭开基于我国国情的反家暴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此举是为了更好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进行完善与规范,并为我国反家暴法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该意见稿在第4章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作出了实体与程序两大层面的规定。2015年12月27日,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12届全国人代会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被投票通过,正式实施日期为2016年3月1日。通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具备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也形成了基本的运作体系。然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适用不足、申请过少、程序混乱等常见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其自身性质的定位出现偏差和当前依旧属于摸索阶段。以上介绍了美国的民事保护令与我国特色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笔者认为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本质而言是我国制度改革从我国国情出发的一次创新之举,其核心在于保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基础在于民事保护令制度。两者在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较为相似,然而将其等同却十分牵强。简而言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可以称之为我国特色的新民事保护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