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此文在写作的过程中主要针对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这一方面的相关定义以及特点入手,首先,从相关概念的理论着手,进一步分析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与具体现实情况,然后进一步提出我们国家在该领域中存在不足的地方,接着通过对比英美法系和普通法系有关于这方面的相关理论研究,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相关建议。本文从以下四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介绍了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理论,包括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特征和证明标准的理论规定。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含义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及纳税义务人对特定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实,并在不可以提供特定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时需要承担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利后果的一种法定责任;还介绍了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点,比如税务机关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涉税证据专业性强等等;因为证明标准这部分理解起来相对晦涩和我国法律对此规定较为宽泛,所以补充了证明标准的理论知识。第二部分,首先阐述我国行政法,税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分析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别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性规则不明确,未明确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倒置缺乏统一的规定,推计课税制度不健全。第三部分,首先叙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性规则、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倒置,推计课税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仔细分类对比分析了两大法系关于这四个方面的不同点,总结出适合我国借鉴的部分,为第四部分提出建议作铺垫。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提出的问题,通过对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税务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的理论和实践,从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相关建议:构建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性规则,明确细化“清晰而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为三个层次,统一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完善推计课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