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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技术日趋成熟,市场经济与互联网的融合也越来越深。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经营方式使得交易活动更为便捷,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从中受益颇多。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法行为人为了获取更多利益,以互联网为平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诋毁、打压其他互联网经营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由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很大区别,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的处理存在很多困难,尤其是损害赔偿问题最为突出。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损害赔偿问题作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对受侵害者的利益给予充分的保护。笔者立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通过实践案例揭示存在的问题,并且借鉴前人优秀研究经验和域外法律制度,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问题提出建议。本文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概述,其内涵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不公平的竞争行为,特征是技术性强、取证困难、短时间内造成巨大损失、隐蔽性强;典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流量劫持类行为、不正当屏蔽广告行为、域名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都具有违法性、侵权性、多样性,但相对来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管辖法院难以确定、违法成本低、不以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为前提、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第二部分运用案例分析法,通过对200个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总结,发现目前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赔偿数额偏低,集中在5万至55万区间内,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方式主要是酌定赔偿,只有很小一部分法官采取法定赔偿方式。综合来看,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赔偿机制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计算方法不能满足实践需要,并从各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角度分别阐述,二是赔偿范围不明确,三是酌定赔偿标准不明确,四是未将可得利益和商誉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出现这一状况的原因有互联网生态的复杂性、互联网商业活动的抽象性以及损失结果难以量化。第三部分运用比较分析法,考察我国台湾地区、德国、日本等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酌定考量因素、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共三个方面进行研究,经研究总结发现,德国、日本将可得利益和商誉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台湾采用全面周密的酌定因素,台湾、日本重点规定侵权获利和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希望中国的法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能够更加完善。第四部分提出对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机制的完善建议:一、调整赔偿范围,除了受害者实际损失、侵权者所得利益、合理开支,损害赔偿范围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和商誉损害。二、采用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平行的推定计算方法。三、调整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从流量劫持类行为等具体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角度阐述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同时也提出了适用于一般案件的实际损失计算方法建议。四、调整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提出了量化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两个思路。五、明确合理开支应当包含调查取证费、评估费用、鉴定费用与审计费用、交通费、食宿费、律师费、保全费、公正费等。六、调整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可得利益的损失可以由市场份额法计算得到;商誉损失的计算首先考虑评估法,其次考虑为了消除负面影响支出的费用。七、明确酌定赔偿方式的考虑因素:侵权范围和侵权者市场占有率、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者主观恶意,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酌定因素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