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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与城镇地区相比,我国农村地区的老龄化程度更为严峻,其所面临的养老问题也更为复杂。一方面,农村老年人口不仅数量多,增长快,而且空巢化严重,因此养老服务需求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农村传统家庭养老受到家庭规模结构减小、家庭成员流动性增强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功能弱化。虽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近几年实现了快速发展,但其保障水平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充分满足农村老人的养老需求。而市场机构、社区和志愿组织等主体由于缺乏足够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存在自身实力薄弱、发展不规范、服务质量低等问题。可见,无论是依靠家庭主体进行传统的家庭养老还是依靠政府主体实施社会养老,单一主体都很难有效解决当前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存在的巨大缺口。因此,探索并且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推动供给主体多元化发展成为一种必要。当前我国农村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中已经存在家庭、政府、市场机构、社区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多个主体,但其在服务供给方式、服务供给内容以及服务供给层次等方面并没有真正实现多元化协同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各个主体的职能定位不明确,责任范围划定不清;二是市场机构和社会组织主体发育不足,自身力量薄弱,难以承担相关的服务供给责任;三是政府没有承担起主导责任,难以促进不同主体的各自发展和相互之间的协调。基于以上问题,本文以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和治理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当前农村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展开研究,以期完善现有主体发展存在的不足,从而推动实现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发展,满足农村地区养老服务的现实需求。文章首先从历史角度回顾了我国农村养老服供给主体的演变过程,并分析了其影响因素;其次,文章从横向角度出发分析了当前农村养老服务供给过程中家庭、政府、市场、社区和非政府组织五个主体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了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存在多元化发展失灵问题的主要原因。最后,基于上述问题和原因,宏观方面从明确多元主体的职能定位和优化多元主体治理关系,微观方面从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完善家庭养老、强化社区服务以及促进非政府组织发展对完善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发展进行了理论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