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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发展水平和产品复杂程度的提高,出现了大量因缺陷产品而造成的公共安全问题。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一种消费者保护制度,通过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对其缺陷产品负有召回义务,改变了传统的诉讼救济模式,从而有利于减少缺陷产品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产品召回制度自诞生于美国的汽车领域后,迅速扩展到美国很多消费品领域。继美国之后,其他国家也纷纷建立了该制度。近年来,我国也在部分行业内建立了召回制度,但在实施中遇到了一定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定只是在原则上为缺陷产品的召回提供了法律基础,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开创了一个新的模式,但它在很多地方需要完善,如在立法体系方面缺乏完备的法律基础,从立法内容上看,还没有与国际习惯做法相接轨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其独特的社会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功能,在西方各发达国家得到普遍推广,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日趋成熟完善,我国应该借鉴其有价值的地方。本文通过对美国等代表性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进行分析,讨论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以分几个步骤进行:首先是要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完善,然后是形成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法规体系,最后是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配套机制。文章具体内容分为如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召回制度适用中应明确的基本理论问题。文章阐述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和特征,明确了它们与其他相近制度的区别,并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域归属问题做了探讨。第二部分是对国外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状况的研究。介绍了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主要介绍了其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况、程序、产品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及其制度的特点。同时简要介绍了其他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在阐述和分析问题时,利用比较研究法,考察和借鉴了国外在相关问题上的先进做法,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了研究,总结了国外召回制度的特点,以期对我国有所借鉴。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状况的分析。文章对我国的相关立法状况进行了概述,并分析了立法特点和立法不足。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具体构想。文章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向进行分析,提出了一系列完善的具体对策。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对召回行为的规范,科学地设计相应的惩罚体系,统一并科学规范“缺陷”的定义,完善召回义务主体的范围,并建立统一的便于操作的召回程序,使产品召回制度能够有效运行,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