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条约的单方退出

来源 :苏州大学 | 被引量 : 3次 | 上传用户:chengjun_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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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因成文法律存在滞后性,没有条约能够满足所有时期的标准而永久存在。虽然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瞬息万变的国际形势往往会使得条约的目的难以实现、或者条约的内容不符国际情势、或者造成缔约方的过分负担,因而条约的退出实践屡见不鲜。前有朝鲜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现有英国筹备退出欧洲联盟,从一系列引发全球瞩目的条约退出实践中可见条约退出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但是关于国际条约的退出问题却一直没有成为国际法学的热门话题。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制定后,条约退出问题开始得到规范化运作,条约退出的理论问题也逐渐进入学者的视野。加上近些年频发的条约退出实践案例,近阶段大量国外学者的学术热情被激发,我国也出现一些敏锐的年轻学者正聚焦于条约的退出研究,但是国际法学界还未形成系统成熟的学术观点。对于国际条约单方退出的法律定义、法理基础、限制、理由、国际及国内程序和法律效果等理论方面的研究,以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进行研究较为全面。研究国际条约的单方退出问题不仅有理论意义,更有实践作用,当前我国定位于负责任的大国身份,在“一带一路”的引导下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对外政治、经济、文化关系,新型国际关系的形成必须依赖大量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缔结,此时应当如何面对其他缔约国的单方退出行为?但是,我国针对国际条约单方退出问题在国内法层面并没有详细的程序规范,仅以寥寥二十一条的《缔结条约程序法》非常简单地规定了我国缔结条约的程序,且历经接近30年没有变动。由于我国是1997年才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晚于《缔结条约程序法》的生效时间,因此关于条约退出的具体规定也未进入国内立法者的视野,是而规定得如此抽象,难以直接适用。因此,国际条约单方退出行为的理论研究,应当对我国在国际条约单方退出问题的立场研究方面有所裨益,完善我国的条约法理论,为我国签订新的国际条约预留考察空间,也为我国退出一些不符合现代国情的历史性条约寻求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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