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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各种区域贸易安排数量不断增加,其中大多数是以自由贸易区为主要形式。那么,原产地规则作为自由贸易协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防止贸易的偏转、引导外商投资以及促进区内贸易等方面对自由贸易区的发展都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也同样受到人们更多的关注。目前,我国面对区域经济一体化日益高涨的形势,为了避免在其浪潮中被边缘化,也在积极的和其他国家开展区域贸易合作。我国现已与智利、新西兰、东盟、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与此同时也正积极地与印度、挪威等国家进行谈判。但是我国已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制定仍相对的滞后,其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参与FTA的起步比较晚,涉世也并不深,缺乏实践经验以及一些法律保障。因此,就非常需要研究和借鉴在制定原产地规则方面具有先进经验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然后再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制定出与我国的贸易政策目标以及利益需求相符合的原产地规则,在自由贸易区发展的同时,也给世界总体经济带来新的突破。本文正是以此点为中心来写的。本文由三部分构成,运用了文本解读、指数计算、比较分析等方法,系统的阐述了自由贸易区中的原产地规则。文章首先介绍了原产地规则的概念、分类以及适用标准接着引入了FTA(自由贸易区)在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过程中对其区域经济的作用以及FTA原产地规则的主要模式。然后本文选取了我国具有代表性的三个FTA,分别是:中国—东盟、中国—智利以及中国—新西兰FTA。以原产地规则的使用标准作为主线,与世界上主要两大模式——NAFTA和泛欧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使用国外PC指数,计算出我国这三个FTA原产地规则的整体限制度,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限制情况进行了比较。根据计算出的整体限制度结果,可以得出我国自贸区(自由贸易区)下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要低于世界上其他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其中中国—东盟和中国—智利的原产地规则没有中国—新西兰的严格,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它们之间最主要的差距在于税目改变标准的运用。中国—新西兰FTA原产地规则限制度比较高主要是因为它效仿了NAFTA和欧盟原产地规则模式中的一些规定,从而提升了它的严格度。最后,根据以上的比较分析,得出了我国FTA原产地规则不足的地方,并据此提出完善它们的建议以及在以后FTA原产地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