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在出租人出卖其标的物给第三人时,以同等的房屋买卖的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这一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弱者,使得居者有其所的目的,解决居民的居住问题,用以维护居民的生存权益。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近些年房地产市场发生重大的变迁,租赁房屋不再是单纯的解决居民的居住问题,许多的商业租赁也伴随期中,这就使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法律最初制定的目的与现实中的法律适用的问题上产生了些许矛盾,在适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也就伴随着诸多的问题。由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涉及三方利益主体,在立法完善当中就要顾及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力图在保护承租人的权利之下,也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通过国外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研究,特别是同德国和瑞士对此规定做出比较,发现我国对于此制度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力图通过对外国立法的借鉴,完善租赁登记制度,解决现有困难与重构其权利义务,来使得我国民法中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得到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