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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洛阳地区即为河南府的管辖范围,除雍正二年(1724)以后不再管辖灵宝县、阌乡县、陕县外,其他时期河南府的管辖范围基本没有变化。总体上,该地民间借贷活动十分活跃,除了私人之间的借贷外,还有很多民间组织从事放贷活动。这些民间机构包括当铺、商铺、兑会、损会、当会,他们有的是专以放贷盈利,有的是由公益性组织发展而来。清代洛阳地区民间借贷的放贷方和借贷方都出现了某人多次放贷或某人多次借贷的情况,可见民间借贷之频繁,以及小农依靠借贷维持正常生计的状况。清代洛阳地区民间借贷按资金用途,可划分为生活性借贷与生产性借贷;以“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借贷和信用借贷。整体上以生活性借贷居多。担保借贷中,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较少。也存在没有中人等第三方参与的借贷活动,不过主要集中于借贷双方非常熟悉、非常信任的特殊情形。清代洛阳地区民间借贷中货币借贷与实物借贷的利率特点不同。货币借贷利率主要集中于月利率1分到3分之间,存在高利贷的情况。实物借贷中零利息的情况较多,但如果收利息,则以每月加5出息为上限。清代洛阳地区民间借贷中的第三方称呼众多,但可划分为三大类:“中人”类、“见人”类、“保人”类。“中人”类发挥说和介绍、见证交易、经手还钱、调处纠纷的职能;“见人”类承担见证交易的责任;普通保人只负责见证交易和催讨债务,特殊保人则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清代洛阳地区民间借贷暴力冲突主要由借贷被拒、催讨本利等原因引发。其解决手段有偏向借贷方的倾向。在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都偏向借贷方的情况下,反而造成了放贷方的劣势地位。中人等第三方参与借贷能够避免一些暴力冲突的发生。洛阳地区的借贷契约结构主要有这几部分:起首语、率同语、因由语、叙物语、凭中语、声明语、负责语、结束语。且借贷契约会通过省略放贷方的名字和一些特殊格式,来突显放贷方的尊贵地位。不过,道光朝之后,体现放贷方特殊地位的格式特点逐渐被取消了,一直延续至民国。这样的格式变化,体现出借贷双方地位朝着平等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从洛阳地区借贷契约内容来看,“重利”观念支配着人们的借贷行为,同时经济规律也使得放贷者必须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才能实现本利收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