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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是人们为了生产生活的需要向自然界中获取资源的同时向环境中排放废弃物,从而侵害特定主体的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及不特定主体的环境公益所引发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环境纠纷具有原因复杂性、形态多样性、范围广泛性、主体不确定性、双方不平等性、高度专业性与社会性等特征。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用于解决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犯环境权益引起的环境纠纷的各种方式相互协调有机联系形成的统一体。本文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环境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比较法考察。美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环境公益诉讼和EADR机制;英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集团诉讼、EADR机制和环境协议制度;德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团体诉讼和环境协议制度;日本的环境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选定代表人诉讼和行政处理制度。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当事人谈判和解、调解、环境纠纷仲裁、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理和诉讼方式。但各种解决方式很不完备,未能形成一个协调、高效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谈判受到矛盾尖锐程度的影响;仲裁在现行的仲裁法律与环境法律制度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处理由于法律用语的不明导致不同理解,致使其性质效力都不明确,处理方式被限定为行政调解;环境诉讼对原告资格限制太严,相应的配套制度不尽完善。针对以上不足,首先建议建立环境仲裁制度、提倡环境纠纷的调解以完善环境纠纷民间解决方式;其次对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方式建议环保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并在环保部门中设立专门的环境纠纷处理机构,发展多种处理方式且明确行政处理的法律效力;最后对环境诉讼的完善必须对现行关于起诉资格的严格限制作出适当的放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环境诉讼必要配套制度。更重要的是使各种手段相互补充,衔接协调,形成一个统一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高效公正的解决各种环境纠纷,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