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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为打击腐败犯罪而制定的国际公约,其规定的资产直接追回方式为境外追赃开辟了新途径,首次将民事途径引入国际刑事司法制度当中,扩宽了境外追赃追回制度的方式,为各国境外追赃提供了新的思路。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开展国际合作,境外追赃追逃工作取得了飞速进展,“百名红通人物”追回过半。但是追赃工作并不是很顺利,相比被非法转移至境外的资产,追回的资产可谓“冰山一角”。虽然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但由于目前国内缺乏一套完整的境外追赃直接追回运行机制,导致《公约》规定的直接追回方式未能有效地在我国很好地落地实施。文章旨在以境外追赃直接追回方式为研究对象,结合《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国内立法,分析我国境外追赃直接追回运行机制现状,发现我国适用此种方式面临的困难及原因,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境外追赃直接追回运行机制的完善建议。文章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境外追赃直接追回方式的一般理论。首先介绍了《公约》中确立的直接追回方式产生的背景,其次对“境外”、“腐败”、“腐败犯罪”、“赃”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且对《公约》中规定的资产三种直接追回方式的涵义和法律特征进行梳理,最后探析这种方式的优点和弊端。第二部分从主体、程序、效果等方面分析我国境外追赃资产直接追回运行机制的现状。发现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的资产直接追回主体,也缺少直接追回程序的规定。近年来,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已经有运用直接追回方式的成功案例,但少之又少,应当认识到我国仍然缺乏运用此种方式的经验。第三部分是关于境外追赃直接追回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包括提起诉讼的主体难以确定、管辖法院难选择、赔偿或者补偿数额难确定、证据收集困难、案件性质认定存在差异、诉讼成本高等问题,并且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分别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对我国境外追赃直接追回运行机制提出可行性对策。第一,完善境外追赃直接追回国际合作律体系,一方面完善国内相关立法,使之与《公约》接轨;另一方面加快与他国签订腐败资产返还相关协定。第二,明确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一方面要明确国家主权豁免的例外规定;另一方面,成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合理确定诉讼代表主体。第三,加大对资产流入国法律制度的研究,选择最适宜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合理确定赔偿或者补偿数额。第四,完善腐败犯罪民事证据制度。一方面,与他国签订证据司法协议,加强调查取证方面的国际合作;另一方面,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加强对证人的培训。第五,设立专门基金组织,合理分配资源,为境外追赃直接追回工作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