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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其主要目的为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效地解决司法不公和司法公信力低的问题,使人民群众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更加服法、信法。就此而言,司法改革的深层推进需要主要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从宏观上要正确处理好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媒体监督之间的关系;二是从微观来讲,就是要保证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机制的运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充分发挥法院内部各个主体的作用,特别是合议庭与审委会的关系。 本文首先从审判委员会的历史沿革即审判委员会制度产生、存在、发展着手,进而阐释我国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原因以及存废之争,并梳理当前中国司法体制背景下下审判委员会存在的问题以及推行主审法官的可行性。从主审法官责任制度的实践入手,考察河北省沧州市动态的主审法官责任制,在肯定主审法官责任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指出现在模式下的不足并提出主审法官负责制的改革思路。然后重点讨论深入推进主审法官负责制的新形势下,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真正落实“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进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重塑司法威信,持续增强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