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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煤炭生产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我国政府通过对安全监管机制的改革和对安全生产问题监管的加强,虽然使近些年来煤炭安全生产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善,但是我国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问题依然比较严重,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当前的煤炭安全监管体制不无关系。在当前的监管体制下地方政府作为煤炭安全问题的直接监管方,在实现中央政府的目标时所采取的具体行动难以被中央政府所观察,地方政府借此获得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机会,而国有煤炭企业正是地方政府实现自身目的的重要途径,因此在中央政府强调安全问题时,地方政府努力后所产生的结果往往与中央政府的要求有所差异,这对我国煤炭业的所有制结构造成了影响。本文首先分析了安全规制下影响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投资的因素,并且对不同所有制结构的企业在安全生产投资上的区别以及对地方政府的效用进行分析。根据不同监管体制下,政府改变企业安全绩效的方法进行讨论,最终分析在当前委托监管的体制下中央政府考核指标的变动是如何通过地方政府对煤炭业的所有制结构产生变动。通过本文的理论分析,当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在煤炭产业上的考核指标发生变动更加强调煤炭安全问题时,地方政府往往会利用自身信息上的优势,选择对自身利益最大的途径去完成中央政府提出的目标,而地方政府谋利的途径正是受其控制的国有煤矿,从而导致了煤矿产业的所有制结构的变动。根据山西省煤炭业的具体案例,对我们提出的结论进行了进一步的验证,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