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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各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相出现。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极其复杂多变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可能将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一详细列举无遗!在遇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需要根据一般条款的规定去认定。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十一种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无法涵盖大量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他法律又无相应的规定,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制定一个一般条款。鉴于此,本文在对国外各种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来论证一般条款的合理性、构成要件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法律构想。 第一部分主要目的是解决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基本理论问题。笔者首先通过一件发生在我国的司法案例来论证我国法院已经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判决,接着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出现入手,详细论述了一般条款的含义、特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存在的法理基础,最后说明一般条款的作用。 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国内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规定。首先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代表性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进行比较研究,得出的结论是:通过一般条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概括已经成为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例;一般条款最核心的内容是诚实信用等市场交易基本原则;制定一般条款能更好地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否是一般条款的争论进行评析,笔者认为第二条是个有限的一般条款,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又论述了我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