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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身权属性与财产权属性于一身的追续权最早起源于法国,并在此后取得了长足发展。追续权是指作者在其作品原件出售后,就出售所得收益享有的利益分享请求权,亦可称之为报酬请求权。追续权制度是在综合考虑法价值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理念、追续权客体属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构建的,从而使得艺术作品交易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趋于平衡,并最终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发展、繁荣。作为一项综合性权利,追续权本身存在着复杂的性质,这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争论。此外,关于我国应否引入、如何引入追续权也莫衷一是。正因为如此,我国要引入追续权,就必须对这些问题做出回答。本文在分析追续权历史脉络的基础上,厘清追续权制度产生的前因后果,从而对追续权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并在比较法的基础上对世界主要国家的追续权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其在新时期的发展趋势,汲取其中的成功经验,为最终引入追续权规则打下基础。在追续权的理论基础部分,通过对追续权基本理论的阐述,回应当前存在的关于追续权性质、客体范围等的争议,论证追续权作为一种综合性权利的合理性。关于现阶段我国的实际国情是否支持引入追续权,本文从多个方面做出了回答,借以论证目前我国建立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不断发展的艺术品市场为追续权的引入提供了社会基础,而且,各种法律制度包括艺术品交易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这些制度为我国追续权顺利落地实施并发挥应有的制度效果提供了保证。而且追续权的建立,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加强法律制度对话的重要桥梁,有利于我国法律制度同国际接轨。所以,本文最后一章对追续权构建作了部分设想,从立法模式的选择、主体和客体的范围、权利行使的方式、追续权的保护期限以及追续权的限制等方面提出了相应建议,以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