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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深受成文法传统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以制定法为依据,但作为不成文法的惯例在行政管理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大量惯例适用的事实也早就彰显了惯例的司法适用价值。只是在当前的理论与制度设计中,并未涉及惯例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等重要内容,现实需求与制度缺位之间的矛盾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不少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命运,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在严峻的现实面前,将惯例纳入行政审判依据体系的制度构思呼之欲出,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行政审判参照惯例制度。这篇论文从以下四个部分对行政审判参照惯例的可行性进行了相关讨论:第一部分探究了行政审判参照惯例的法理基础。首先,文章理顺了惯例与习惯、习俗、风俗、习惯法之间的概念关系,通过提取它们的“公因数”,归纳出惯例的构成要件。其次,文章借助法哲学中与法源有关的理论,得出可以将惯例纳入行政审判依据体系源于惯例本身的规范性的初步结论;再次,文章从惯例作为一种规范入手,具体分析了其规范性;最后,文章从形式与实质两个角度分析了惯例的适用条件。第二部分论证了行政审判参照惯例的制度基础。这部分内容提供了两个视角,即法律规定提供了切入点和行政审判中适用惯例的实践基础。第一,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能找到将惯例纳入行政审判依据体系的切入点,不存在法律制度上的接纳困难。第二,对行政审判中适用惯例的现状进行实证考察后发现,行政审判参照惯例为我国的行政审判实践所容纳,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的方式表明了对待惯例的态度。同时,该部分从国家与民间两个层面梳理了中国特色的制度实践,这些制度实践为建立行政审判参照惯例制度提供了良好范例,也为其提供了“制度便车”与民间智慧。第三部分描述了行政审判参照惯例的制度困境。这部分内容结合实例从三个角度进行了阐述。第一,惯例的适用标准不统一,质量参差不齐。第二,惯例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第三,惯例抽象模糊,难以进行有效司法识别。第四部分提出了行政审判参照惯例的制度完善。这部分内容从五个方面展开。第一,在试点省份建立惯例汇编、公开制度。通过建立惯例汇编制度,规范惯例的形式、对惯例分门别类、明确惯例的内容并对惯例进行价值评估,剔除“恶例”;在惯例的公开方式上,该文主张由依申请公开逐步过渡到主动公开。第二,明确惯例的补充法源地位。该文主张可先建立行政审判参照惯例制度,在总结经验、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再明确惯例的补充法源地位;同时,应以“参照已经汇编、公开的惯例”为原则。第三,建立惯例适用评价与退出制度。第四,明晰惯例的适用位阶,包括惯例与成文法源的适用位阶、惯例与不成文法源的适用位阶。第五,建立适用惯例分歧解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