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来源 :黑龙江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eliuer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高等学校是培养高等人才的摇篮,也是研究高等科技文化的基地。高等学校,尤其是历史悠久、较有名望的学校,其校名承载着其建校以来的荣誉,背后有着强大的技术支撑,其校名本身就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知名高校品牌对消费者而言就意味着高技术含量和强大的信誉保障。在此背景下,就有人觊觎高校名称的这种价值,非法利用高校名称,侵害高校的合法权利。目前已经有一些高校意识到高校校名所蕴含的巨大价值,着手采取措施保护高校校名,然而即使是已经采取措施保护自身校名的高校,保护措施也不够完善,我国各部门法律对高校校名的保护又非常有限,致使校名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文章在对高校校名的基础概念、高校校名频遭侵权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的保护高校的有益做法。国内对于保护高校校名有两种观点,一是通过名称权保护高校名称,一是采用商标权来保护高校名称。国外实践,主要介绍哈佛大学和牛津大学的实践特点,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及其有益做法能否用于我国。文章观点是采用商标权来保护高校校名。通过注册商标来预防将高校校名抢注为商标,同时也为高校维权增加一道法律防线,商标本身所具有的区分来源和广告功能也能为高校树立品牌奠定基础。注册商标的范围应当视学校的知名度而定,根据学校知名度和侵权程度的高低,相应减少其注册的商标的范围。高校应当设立相关专门机构来申请、注册、管理、维护高校商标,制定相应的完备的高校商标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实施,该机构的设置也应当根据维权工作的多少来设置相应的机构的规模。该机构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以完成自己的职责。与企业合作,开发高校商标,将商标许可事项交由企业负责,以减少高校维权成本,同时校方给予大力支持。在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各校应当根据本校自己的实际情况,严格划定与高校合作的企业或产品的标准,以维护高校声誉,同时也能够为高校和企业树立品牌,对高校和企业的长期发展都非常有利。
其他文献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基层民主建设的推进,我国农村民间组织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农村民间组织以其非政府、非营利、志愿性、自治性、民间性等特征,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基
归责是法律责任的首要问题。虽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争议,但是过错在法律责任要件中的核心地位却是通说。“过错”伴随着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学的发展过程中起起落落,可以说
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中国银行业的垄断问题一直较为突出,各种不正当竞争也是层出不穷。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严重滞缓了中国商业银行发展:不仅影响了中小银行机构的正常发展,也使较
责任保险诞生于十九世纪的法国并在美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由于责任保险具有独特的转移风险、分散损失的社会功能,其目前在西方各发达国家的社会损害赔偿体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
自福利国家进入人们视野起,学界就未停止过对它的研究,新马克思主义是分析福利国家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理论视角。伊恩·高夫(Ian Gough),英国巴斯大学社会政策学教授,西方马克思主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