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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益法人发展迅速。目前,国外学术界对公益法人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是,放宽公益法人的准入机制,同时完善公益法人的监督机制。具体到我国,如何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将这些大量涌现出来的公益法人作为法主体予以合理定位,进而完善公益法人监督机制已经成为法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因此,对公益法人监督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分五部分对完善我国公益法人监督制度进行了探讨: 第一部分对公益法人进行了总体概述。首先介绍了法人的概念和历史发展,其次分别阐明了大陆法系的公益法人概念和英美法系的公益组织概念。再次,作者分析了公益法人蓬勃发展的理论基础。最后,作者分析了对公益法人监督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论述了如何健全我国公益法人制度。通过分析我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提出应当从实际出发,对它们在法律上重新予以合理定位,建立我国的公益法人制度。作者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采纳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法人分类方法,公益法人包括公益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公益法人的监督制度,认为各国对公益法人监督状况与各该国经济、政治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立法有关公益法人监督的现状和不足。我国有关公益法人监督的立法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监督有部分法律进行规范。但是,从现状来看,我国公益法人监督的立法在在权威性和实体法方面都存在很多“缺失”,远远滞后于公益法人发展的客观需要。 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公益法人监督制度的立法构想。首先应当健全公益法人的内部组织结构,通过行业评估制和行业规制,强化公益法人的内部监督机制。其次应当对公益法人进行外部监督,并具体分析了监督主体和监督方式。我国公益法人外部监督的监督主体包括业务主管机关、税务部门和审计部门以及社会监督主体。监督方式包括准入监督、业务监督、财务监督、税收监督和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