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贪污犯罪的客观要素之一,与此同时,也是将其和其他常见的普通类型的财产犯罪区分开来的一个重要特征。也就是因为它在贪污罪中所具有的独特的地位,所以,对它的不同理解会直接影响到认定贪污罪的此罪和彼罪,甚至也会影响到罪和非罪。虽然刑法分则中有多个犯罪名称的客观方面都规定了这个条件,但是对其理解并不相同,因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贪污罪中的具体含义仍然具有许多理解上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相关的司法判决仍然存在着争议,使许多案情复杂的案件很难厘清,这一直困扰着奋战在一线的司法人员。本文在研究刑法第382条的基础上,从司法判决的实证数据出发,通过利用文献研究法、跨学科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深入分析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贪污罪中的内涵以及外延,希望能够解决法学理论上的和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在贪污罪中,“利用”、“职务”和“便利”这三个关键词汇都对于贪污罪进行明确而又清晰地认定具有着重要作用。“利用”强调主观目的;“职务”本身具有现实性、职能性、直接性和合法性这四个最典型的特征,以及“职务”的含义和“劳务”、“公务”、“身份”和“工作”的含义都不相同;“便利”强调“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这几个基本条件。在现行立法条件下,除了法定职务产生的便利以外,还应有选择地包括由实际的职务产生的便利以及职权适当扩大而产生的便利条件。此外,在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个必备要件,不仅仅在刑法学理论上是贪污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同时在司法认定中也是认定贪污罪的关键,是将其与普通侵财犯罪的区分开来的重要条件,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当中,判断一个案件到底是不是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贪污罪,不仅仅要求我们要从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社会生活经验,并且结合其他学科知识,总结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贪污罪中的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和具体适用的实践方法。本文通过对数个典型案件的实务厘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