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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遗忘权即数据应当有使用期限,网络所记忆的个人数据应该可以被“遗忘”。数字时代,网络数据中的个人信息被“永久性的记忆”,人们应该拥有“遗忘权”。云计算、行为广告、在线社会网络,以及科技社会的全球化(数据流)所引起的现象,对于个人数据的加工和使用方式的转变有着深远的影响,数字遗忘权作为一项全面且新的权利能够更好地应对个人数据在“完美记忆”时代所产生的隐私风险。 2014年5月13日,欧盟法院作出最后裁定,依据欧盟法令对个人数据的保护目的,个人数据在经处理时应该保留基本隐私和信息自决权,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利中应该引入“数字遗忘权”。搜索引擎经营者利用数据定位或对数据信息进行散布,这些行为对数据主体的基本隐私权和人格权造成侵害,法院认为数据主体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权利人可以要求将其数据撤回,并且禁止搜索引擎经营者获取相关的数据。这份判决使数字遗忘权在个人数据安全保护和个人隐私保护中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试图通过对数字遗忘权的概念构成、产生背景、发展现状等基本内容进行梳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探析数字遗忘权如何更合法且合理地将对人们名誉有损害或者侵犯他们个人隐私的信息永久删除,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数字遗忘权的发展现状,进一步研究在互联网全球普及的环境下,如何实现数字遗忘权立法层面与实际操作层面的同步与协调合作;提出建立以删除自愿提交数据权利为合同基础以及以隐私增强技术为手段的救济,从两个层面深入解析数字遗忘权在隐私漏洞中作为救济的可行性及现实意义,并结合中国个人数据信息发展的现状,提出引入数字遗忘权对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