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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制度作为保险人控制保险合同期间风险的工具,长期在海上保险中起到重要的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得到缓解使得保证制度对被保险人的严苛后果饱受质疑,加之可替代制度的出现导致我国业内出现了完全废除保证制度的观点。本文立足我国海上保险客观实际和《海商法》修改的客观需求,比较分析保证制度和替代制度各自存在的优势及问题,得出保证制度需要保留的结论,并提出保证制度需要完善的合理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内容:第一章对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存废争议进行分析。我国现行的保证制度是借鉴来的且不完整的。首先,分析了我国产生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存废争议的原因。保证制度自身存在对被保险人过于严苛的缺陷,而我国规定的不完善扩大了保证制度的适用,出现保险人权利滥用的现象。加之替代制度的国际立法实践,我国产生了关于保证制度存废的不同观点。其次,总结了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存废问题的争议焦点。主要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分歧:第一,保证制度能否与我国法律体系相容;第二,海上保险法是否应与保险法在此问题上趋同;第三,完善法律能否弥补保证制度的缺陷。第二章对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考察。主要从保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在保险实践中的主要作用以及替代制度的内容与裁判规则三个方面展开。首先,对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得出目前我国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保证条款的识别困境与法律适用混乱的结论。其次,对保险商业实践进行考察,得出保证对于促成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仍然具有积极作用的结论。最后,对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替代制度——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目前在适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时所存在的可能不适用于海上保险的裁判规则:其一为危险增加程度是否显著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其二是保险人对危险增加负举证责任在航运实践中并不合理;其三是保险人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条款负主动说明义务不能适合航运实践。第三章在现实考察基础上,对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存废问题的争议焦点作出回应。首先,对保留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合理性进行分析。其次,分析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缺陷通过修改法律予以完善的可能性。最后,对废除保证制度的困境进行预测,得出作为替代制度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需经调整之后才能适用于海上保险,而这远比完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困难,甚至可能由于规定的不完备而导致新的问题这一结论。最终得出我国应该保留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并对其完善这一结论。第四章对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总结了应该增强海上保险保证制度规定的可操作性、限制保证条款的适用、适当弱化违反保证的严苛后果等完善思路。提出了不规定默示保证、明确违反保证条款的后果、允许被保险人对违反保证条款与实际损失之间无关承担举证责任等相关立法建议,并提出法条的修改建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