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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的联系性思维方式源自儒、道思想,其对社会的各个层面均影响深远。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也表现出这种联系性,个人往往浸润在群体的脉络与精神之中。也因为如此,传统中国讲求“群己和谐”,个人存在的价值只能通过群体的和谐而实现,个人的身体也随之隐没在群体之中,失去对身体的“主权”。作为礼法社会最后一个朝代,清朝社会中个人的身体境遇也是如此。个人的身体归属于家长、宗族。当个人触犯国法之时,个人的身体便归入国家权力规制的范畴。在清朝司法活动中个人身体也受到国家权力的种种规制:一方面,司法活动的制度层面有许多身体关怀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司法活动的实践中,身体受到摧残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这二者背离的根本原因是清朝专制制度下缺乏有力的监督。不论是自上而下的监督,还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均存在缺失,从而导致了身体关怀的制度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而另一重要原因便是清朝的官吏弊政,由于种种原因,官吏作为权力的所有者,常常滥用权力,追逐升迁和钱财,无法依法对犯人进行应有的身体关怀,甚至对其进行身体摧残。这种背离导致司法制度的实践无法达到身体关怀的社会效果,从刑场到整个大环境,均是如此。晚清时期,随着司法改革的进行,个人身体逐渐从依附群体的关系中解脱出来,成为独立的个体,个人的身体意识开始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