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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的观念是伴着人类早期对有序生存的需求而出现的,人们一致认为只有相互诚信才能得以长久而有序的生存。诚信作为一种原则,最早出现于私法领域,而将诚信原则运用于公法领域,则应首推德国为代表。“权为民所用”,即政府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福利,忠诚于人民应是政府的最高信念。但忠诚是一种心理状态,难以用量化指标进行考核。正因为政府在执行政务过程中缺乏“诚信”对其的约束,政府的行为随意性很大,政务失信的行为随处可见,造成了目前政府公信力大大下降的现状。如何改变这个现状,首先就必须将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吸纳为行政法中的原则之一,并用这个原则去指导和规范政府机关的政务行为,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务诚信制度。论文分为三个部分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构建政务诚信制度上的运用。第一部分为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与构建政务诚信的内在联系。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的一种约束和限制。该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心怀善意,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忠诚于人民,执政为民;而政务诚信,它亦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执行过程中不欺人,不毁约,秉持诚信。可见二者都是要求行政主体要处事公正,办事公道,遵循诚实守信的道德原则。第二部分主要阐释了政务诚信在我国目前到底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是什么?第二部分的内容主要围绕这两个主题展开论述。第三部分重点写以诚实信用原则为遵循,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务诚信制度。由于公共事务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权的介入也日益广泛和复杂,仅用法律去规范政务行为的每一个环节,一方面已不客观,另一方面也无法做到。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有一个原则既能规范行政人员的外在行为,又能规制行政人员的内心具有善意。而这个原则只能是诚实信用原则,因为只有诚实信用原则才包含法律和道德于一身,这是其他任何原则均不具备的,所以只有诚实信用原则才能使行政人员忠诚履职,实现真正的政务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