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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工业化的发展历程表明,农村人口大规模流入城市是社会进步的趋势,城市人口的增长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前提和条件,适当的社会政策和立法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助推器。“工业化不仅改变了生产方式,而且改变了整个社会”。西方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所采取的社会政策和社会立法,不仅在于解决社会经济问题,而且减少社会关系的紧张和矛盾;不仅保护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而且努力消除人们的生活困苦,不断缩小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或财富的差别。现在,我们思考农民工劳动权利的保护,防止农民工职业损害的发生,是否也要制定适当的社会政策和社会立法,充分保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劳动者的权利,促进社会和谐。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产物,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至关重要,也是我们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本文把农民工作为关注的对象和重点,仅从农民工的职业损害方面谈起,试作浅显分析。本文的内容是第一章介绍为什么要保护农民包括职业损害在内的劳动权利;不仅要知道为什么保护,还要清楚如何保护,第二章讨论了我国农民工职业损害的认定标准、概念和法理分析;第三章借鉴了国外劳工职业损害的补偿模式;第四章分析我国农民工职业损害的现存问题和法律现状;第五章农民工职业损害社会保险缺失的原因;第六章力求从现行立法中找到农民工职业损害的对策以及未来立法之建议。本文认为:应建立农民工和城市劳工一样的职业损害认定标准,农民工也应纳入城市劳工职业损害保护,加强对农民工的劳动保护,禁止对农民工的歧视,以消除我国农民工职业损害社会保险缺失的根源。农民工职业损害缺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市场经济初期阶段,“效率优先”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和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润的结果:二是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法律空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不力;三是社会认识不足,对农民工进城务工存在就业歧视,有意或者无意不为农民工交纳社会保险。解决农民工职业损害缺失的具体对策:首先,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发展观,取而代之“效率优先”的社会经济目标;二是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加大企业违法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违法成本,加强对农民工的劳动权利的保护;三是提高认识,消除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实现公平就业。最后我国未来建立的农民工的职业损害标准,应以补充模式为主(补充模式就是在工伤补偿之外加上侵权赔偿和工伤补偿的差额部分),以相加模式为例外(相加模式就是在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的情形下,以工伤补偿加上侵权赔偿二者之和作为范围)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