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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实现员额制检察官责、权、利相统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建立并落实科学合理常态化的员额制检察官绩效评价机制。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是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途径和重要手段,对员额内检察官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有助于调动检察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持续提高执法能力和办案质量。但目前检察系统绩效考核仍参考政府行政系统的绩效评价制度,考核定位、指标模糊、缺少检察机关应有的法律属性,不足以科学、公正的考核检察官。本文将管理学的绩效考核理论与检察机关绩效评价工作实际相结合,以现行绩效评价体系的规定及实务现状为出发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员额检察官绩效评价的界定。通过绩效评价相关理论分析,科学界定员额制检察官绩效评价涵义、特点以及作用及在检察工作中体现出的价值导向、管理监督、激励等功能。第二部分,国外检察官绩效评价制度的考察。剖析美、英、德等典型国家检察机关绩效评价制度特点和实践经验,总结可借鉴之处。一是完善外部评价体系与异议救济程序,二是设置通用型指标与个性化评鉴并重的考核项目,三是建立过程控制与结果运用的动态考核机制,四是充分立足检察职能符合检察业务属性。第三部分,我国员额检察官绩效评价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结合我国检察机关绩效评价制度的发展、立法现状及实践现状情况,提出我国检察机关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绩效评价指标不合理,评价的方法和内容不合理、考核无法体现法律和检察职业属性、评价程序形式化与结果应用不充分,考核主体相对单一影响考评权威性等方面提出存在问题。第四部分,完善员额内检察官绩效评价制度的建议。分别从科学设定检察官绩效评价指标、合理设定员额检察官绩效评价方法和内容、设立绩效评价制度应体现司法属性和检察机关业务特色、建立考评过程与结果运用的动态实录机制以及考核主体实行双向互动考评模式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