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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逐渐复苏,相较于金融危机暴发时发达国家对外资的极度渴求,各国已开始加大对外资的管控力度。作为管控外资最有力的手段,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为各国所充分利用,甚至有成为阻碍国际投资自由的政治工具的趋势。从2009年北汽收购德国欧宝铩羽而归,中铝收购澳大利亚力拓先胜后败,再到2011年华为收购美国31eaf被否决,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频频遭遇国家安全审查阻碍。厘清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法理法律依据,廓清其应有之义,肯定其是国家主权在投资领域的体现,更彰显其对国际投资自由保护的价值对于完善和适用该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通过选取分别代表欧洲、澳洲和美洲的德国、澳大利亚和美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其规制和实证进行分析,发觉该制度在2007年金融危机刺激下的新发展已偏离正轨,本意在于衡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利益、协调投资自由与国家主权间关系的法律制度被政治化利用,造成了对包括我国海外投资在内的国际投资的负面影响。故此,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要顺应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更要因应其国家安全审查,即应在做到合理规避事前法律风险的同时,充分利用事后法律救济。要合理规避法律风险,就要在海外并购中淡化投资企业的中国国有身份,选择投资非敏感领域再逐渐渗入到敏感行业,多与审查机构沟通、加大对政治和公众舆论的公关投入以期能顺利通过审查,并适时利用减缓协议制度。遗憾的是目前更多的情形是我国企业已经遭遇不公平审查障碍,因而谋求法律救济更具迫切性,除用好东道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内置的司法审查程序外,企业可进一步利用东道国内国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如争议符合条件也可直接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由投资母国代企业行权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企业的全面因应并不必然能改变当前国际投资所遭遇的困境,国家层面的立法制约是必需的。我国在完善相关立法时,对投资自由要坚定保护,对特定国家偏离保护国际投资自由要义滥用国家安全审查的要恰当采取因应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报复性措施),坚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世界各国长远的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