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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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董事民事责任的加重也成为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董事因此面临逐渐增加的职业风险,即便是恪尽职守的董事也可能会因为知识能力所限或主观疏忽而判断失误,给公司和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董事权责的失衡,因此需要一定的制度安排来救济董事因过失职务行为而产生的责任,使董事权责重新达到平衡,从而激发董事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英美国家普遍采用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正是这样一种转嫁风险、平衡董事权责的机制,同时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目的下的制度选择。我国公司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也使公司董事面临的索赔风险与日俱增,加之完善公司治理的需要,产生了对董事责任救济制度的强烈吁求。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成为顺应公司发展规律的一种选择。在立法层面上,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证监会与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在实践层面上,国内第一个“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于2002年1月合作推出。然而,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推行效果不佳。在理论界,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舶来品,无论在法学理论,还是在法律制度方面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和立法支持。基于此,本文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深刻剖析该制度所具有的理论基础,并通过对国外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发掘该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特点,得出对我国有益的启示。进而在分析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探索如何借鉴国外成熟的具体制度设计来构建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导论部分首先分析了在公司治理结构逐渐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发展的趋势下,董事的责任日渐强化,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责任救济机制和促进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适时而生,由此引出本文的研究主题。随后,主要围绕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该制度的利弊问题以及我国发展该制度存在的障碍进行了文献梳理,发掘我国对该制度的既有法学研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理论基础的论述比较薄弱;对国外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论述停留在介绍层面,没有通过比较研究深化对该制度的认识并发掘对我国有益的启示;由于新公司法刚刚实施一年多,既有研究还没有针对这一法律环境的变化对董事责任保险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证;对该制度的具体设计偏重直接借鉴国外制度,即便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也对原因分析不甚清楚。这些不足正是本文试图弥补的。最后对研究范围予以界定,并说明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和论述的主要内容。正文第一部分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入手展开论述。董事责任保险和其他险种一样,必须以可保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保险人也只对可保风险予以承保,所以对董事责任保险的可保性分析成为研究的首要前提。由于董事在公司经营中对自己的经营行为担负着相应的法律责任,才有发生赔偿第三人损失的风险,保险才得以运用于董事的职务行为,因此董事责任是可保性分析的基点。根据基本保险原理,就董事违反不同种类义务所导致的责任分别推导其是否具有可保性,得出董事因过失违反注意义务所须承担的民事责任能够成为保险标的之结论。在以董事责任为基点的可保性分析基础上,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法理依据进行了以下探讨。第一,从正义观的角度来看,董事因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对第三人造成侵害,追究董事的责任体现了侵权法上矫正正义的理念。但是由于董事经济能力的有限,遭受损失的第三人不一定能从董事那里获得应有的赔偿而使自己回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董事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分配正义的社会化实现机制介入到董事对第三人的侵害中,让公司风险经营活动的全体受益者乃至整个社会来承担风险事故的成本,可以为第三人实际获得赔偿提供充分保障,最终实现分配正义。第二,从公司治理来看,现代公司治理呈现出正式的制度安排与非正式的外部治理机制结合下的广义的治理趋势,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有效地协调他们的利益关系才能实现公司的有效运行。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正是公司治理的一种外部机制,它为平衡董事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提供了一条体制外的解决途径,主要通过对董事进行规制和激励,来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第三,从权利与义务的衡平来看,当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超过了其能够承受的平衡临界点之后,就产生了新的权责失衡,此时就需要法律发挥其利益调节器的功能,对失衡的董事权责加以调整从而达到新的平衡。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利益调节器。第四,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考量,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实现了资源的利用与分配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兼顾。第二部分以美国和日本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为对象进行比较研究,选择前者是因为该制度发端于美国,并在美国获得成熟的发展,选择后者是基于我国与日本在法律传统、制度环境等方面具有相似性。通过对两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具体制度设计的考察,发现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前都伴随着法律的颁布和修改活动以及对董事监督机制的完善,表明该制度具有较强的法律依赖性,并通过美日两国法律价值取向的差异分析揭示其对该制度发展产生的不同影响。最后得出一些对我国有益的启示,为下文展开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做出铺垫。第三部分以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为中心展开研究。首先分析了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现状,进而提出在我国的法律环境和现实条件下还存在一些影响其发展的制约性因素,包括保险学视野中的表象性障碍、法律层面上支撑制度的障碍、公司治理现状的不足以及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缺陷。而鉴于我国董事责任的救济制度匮乏和“入世”后吸引外资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当前有着特殊的意义。另外,我国法律和政策已对董事责任保险予以了确认,通过对新公司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分析也证明了我国董事的民事赔偿风险已具备可保性要素,从而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可行性的支撑。因此我国应当充分考虑当前现实环境,针对上述缺陷和不足寻求排除董事责任保险发展障碍的方法,构建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第四部分主要从相关制度和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两个方面提出构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在相关制度完善上,分别针对前述的表象性障碍、法律支撑制度障碍和公司治理现状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完善上,重点选择了争议较为集中、需要作特别讨论的几个方面,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进行适合我国现实环境的完善。主要包括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第三人、责任范围、损失范围及分摊、保险费的分担、保险类型与潜在请求的通知等方面。结语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再次阐明了我国发展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并肯定了随着对该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具体制度的日益完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会有良好的发展空间。在现代公司治理中,董事责任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论题。其中,如何对董事日益加重的责任予以救济从而有效平衡董事的权责,成为公司治理和公司运作中富于研究价值的命题。本文主要创新在于:深入剖析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深层次的理论基础,将该制度定位于分配正义的社会化实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平衡董事的权责和效益最大化的考量等层面;根据保险学的原理对董事责任进行可保性分析;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本身和相关外部支撑制度两个方面建构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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