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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著作权法》中的确立,使得该权利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本文从国内外的立法现状出发,分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及与传统传播类权利的区别,结合案例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中热点问题。本文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同于传统的传播类权利,其具有复合、集成的权利性质,应当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价值取向应是有利于著作权利益的实现,有助于网络媒介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当技术措施和权利限制冲突时,应注意平衡各方利益。 笔者在本文中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三项原则:网络服务商对侵权事实不知情不负侵权责任原则;著作权人非“不利益”之轻赔偿原则;公共利益之优先考虑原则。文中论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承担责任不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应辅之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根据网站的性质,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不同性质的网站其责任免除不一样;对于网络链接应当区别对待,普通链接应立法明确给予法定许可,而深层的网络链接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给予更加宽松的法定许可,扩大适用法定许可的作品范围,合理使用应有条件扩大到信息网络传播中。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中几个问题的论述,笔者认为搜索引擎的公共性、工具性不能成为侵权免责的依据、网上传媒应取得与传统传媒一样的法律地位、报刊数字化权利与著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冲突时应注意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非完成著作权人不能独立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以及数字图书馆应在加强技术保护措施,严禁用户随意下载版权作品的条件下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最后得出笔者的有关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