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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中俄法律体系的比较,将从法律特色、意识形态、体系构成、体系发展的未来四个方面进行论述。概览中俄的历史发展进程,不难发现这两个国家的历史存在着相似的四个阶段:历史的起源时期、封建时期、新思想冲击时期和新稳定时期。当下中俄两国法律体系都具带有“转型”的特点,但又各有各的特色。俄罗斯法律在总体上仍属大陆法系,在保持其自身法律传统的同时,受英美法系影响,开始注重陪审团制度、判例制度。而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在2011年3月时任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由于经济体制改革还未完成,政治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导致中国法律体系远未达到“定性”状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建国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 本研究主要内容包括:⑴中国法律除了强调“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之外,同时也强调“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的提出意味着,中国的社会主义强调个体特征。与中国相比,俄罗斯则完全不同,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作为其主要继承着,在国内法治上也强调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作用,但其宪法明确规定了去意识形态化的宗旨。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一个复杂概念,各国对它的定义往往因为法系不同、国情不同而千差万别,学者们也很难达成一致。就中国而言,2011年3月1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⑵俄罗斯的法律体系构成与其实行的联邦制国家结构有关。俄罗斯立法体系上分为联邦立法体系、加盟主体立法体系两个独立部分。中俄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重要区别是,国际法在两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俄罗斯宪法第十五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为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并且,如果国内某部法律条文所规定内容与俄罗斯政府已签订的国际条约规定向出入、矛盾时,甚至要抛弃国内法,适用国家法,这实际上确立了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原则。中俄两国法律都从原苏联法律体系脱胎而来,经过变革之后表现出各自特色。中国法律突出“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同时强调“中国特色”,表明其法律发展摆脱前苏联影响的倾向,中国的法律体系即不同于坚持了半个世纪之久的前苏联模式,也不同于原始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主义模式,更不同于与之相对立的资本主义模式。俄罗斯在苏联解体后已经彻底抛弃了社会主义一系列法律理论,基本采用了大陆法系法学理论,并着力挖掘、融合十月革命之前的民族文化传统。如前所述,中俄两国都处于社会改革的转型期,两国社会政治、经济结构都处于改革的变动之中,尤其是中国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处于深水区。⑶中国的法律体现了立法中心主义色彩。有些中国法理学者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而立法机关则把法律体系界定为,“一个国家所有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分类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充满了法律体系构建中的一种理性主义的思路。由于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大,这种侧重于静态层面,排除立法、司法、国际法等因素,是一种简化处理,但会损害法律体系的完整价值和作用。而俄罗斯,一系列联邦宪法性法律的通过,在实际上限制了联邦主体独立法律调整的可能性,甚至限制了联邦主体对其专门管辖对象独立法律调整的可能性。中国法律体系虽已建成,但仍需要发展完善。所谓中国“特色”实际上也仍在发展中,比如中国的民法典到目前为止就仍没制定出来。民法典作为调整公民日程生活的重要规范,对国家治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一个社会结构定型的重要标志。虽然中国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了《民法总则》,但这一过程显得异常曲折,可以预见其民法典各分编的出台必将也要经历复杂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