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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与冲突、整合社会关系与秩序、伸张社会公平与正义以及救济农民权利等方面,产生并发挥着巨大的社会功能。纠纷解决型司法就是以调解为主要手段的一种解决基层民事纠纷的司法模式,它与以判决为主导模式的规则之治型司法相对应,具有能动性和灵活性。本文以笔者所在法庭为考察背景,透视基层法庭调解率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强调调解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稳定中发挥的重大作用。由于经济的市场化、社会的陌生化、农村纠纷日益呈上升趋势,涉法、涉诉、上访及执行难等问题都成为无法回避的社会现象。基于农民追求“和为贵”的传统需要及维稳的政治需要,基层法庭法官更多倾向于调解结案,以期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就司法制度改革而言,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司法的基本导向是职业化和专业化,突出审判和审判方式改革,强调法官的消极中立、律师扮演积极角色,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留下了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改革后的司法模式在许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基层社会,缺乏适用性和有效性。因为规则之治型司法模式强调程序正义,与更关注实体正义的农民的司法期待之间有较大差距;司法的法条主义造成某些判决的不合情理;一些司法根本没有能力解决的事件也因基于对司法的迷信而扩张司法,主动介入;以及受种种货币和非货币利益驱动,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更关注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强调依法,太多想到“为法定权利而斗争”,更多从法条上看该不该打官司,而不是从对当事人最佳层面来选择解决问题的方案。以上规则之治型司法呈现出的种种问题,均促使基层社会矛盾激化的隐患增大。而纠纷解决型司法,恰好弥补了规则之治型司法的现实缺陷,有效规避了法律的硬度,实现了对社会的软法治理,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热爱与认同,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多重效果。所以,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国情条件下,纠纷解决型司法模式,迎合了基层农民对司法的需求,维护了基层农村的基本稳定,缓解了法官的心理与身体压力,短时间内不可能退化,相反,还有提升的空间和趋势。当然,纠纷解决型司法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强制调解、以判压调以及久调不决等常规现象。但总体来说,在基层农村,纠纷解决型司法模式仍是利大于弊,短时间内没有可替代的更好司法模式。